誠如文中所言,校長為一校之長,管理學校所有有關人、事、財、務等業務,並肩負學校績效的重任,雖然校長的權責如此重大,但也不能無限擴大其權力以免侵害教師與學生的權利,因此對校長本身的角色、責任及權力等範疇應就法制面詳加訂定,如此不僅能規範校長應有的權限,使其在符合法制規範下全力推動學校改革工程,更能塑造鮮明的校長圖像,亦即身為學校校長應具備那些能力與知識,鮮明的校長圖像將可提供有志於成為校長或是初任校長一套明確的指導方針,而不會無所適從、不知所措。
校長的專業角色與校長評鑑、校長甄選的指標息息相關,由定義校長應具備的角色責任可以發展出校長評鑑、甄選的指標,而校長評鑑、甄選指標的建構可以作為訂定校長角色的引導。文中提出校長評鑑指標應包含計畫、組織、管理、教學視導與公共關係五項構面,校長甄選指標則包含了領導能力與專業能力,除了比較學識、經歷與涵養等,身心品德亦是不可或缺的甄選指標。目前我國的校長遴選與評鑑制度之實施,各縣市的作法有所差異,期望未來能建置一套國家層級的校長專業標準,清晰校長專業圖像,確立校長遴選與甄選指標,以提升校長的專業能力與辦學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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